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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為自然保護區: 一、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 二、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景、林型。 三、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等區域。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地或珍貴稀有植物之生育地。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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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