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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條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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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