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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第八條第一項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補助或出資人員送交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第八條第三項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各機關(構)收到通報表後,應將通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傳送主管機關。但通報表機密等級屬機密以上者,應以紙本方式為之。 各機關(構)發現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第一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各機關(構)應定期抽查通報表,提供各機關(構)首長參處。 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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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3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本辦法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第4條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第5條各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受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應將本條…第6條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第7條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第8條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第9條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第11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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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