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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四、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人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前項規定或相關法令之虞,應一併於前條第一項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構)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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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3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本辦法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第4條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第5條各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受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應將本條…第6條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第7條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第8條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第9條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第10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簡稱通報表),第…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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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