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第2條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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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