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第9條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機關(構)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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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