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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6條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構)、法人、團體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五、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前項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為中央各機關(構)所派駐外人員、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屬各級機關(構)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得以前項第一款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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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