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第7條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7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項所定申請時間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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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