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 第10條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10條

本債券當年本息券持有人,得十足用以承購當年政府出售之照價收買、區 段徵收之土地,並得抵繳承租上列土地當年之租金。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