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 第7條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7條

本債券採無記名式,憑券兌付,其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 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 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