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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6條

臺灣省各縣 (市) 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由省撥借土地債券,分年歸 還;其償還暨收支管理辦法由省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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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