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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債券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 領者,不再兌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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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