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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2條

本債券專作依照平均地權條例實施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時,補償士地價款 之用。 本債券於償付前項土地價款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按成搭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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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