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 第3條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3條

本債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分別委託臺灣土地 銀行或直轄市銀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