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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8條

本債券之償還,依本息合計均等攤還法,自發行之日起,每屆滿一年,攤 還本息一次,分五年償清;其還本付息表應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按年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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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