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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銷管理辦法 第10條

學校團體訓練用各種靶彈,由臺灣省警務處專案報請內政部核轉國防部核 准進口供應,並比照獵用彈藥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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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