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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銷管理辦法
› 第5條
臺灣地區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銷管理辦法 第5條
特約銷售所,經售獵用彈藥,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儲存獵用彈藥,應設不燃性藏置處所。 二、應備消防沙及滅火機 (彈) 並酌置太平桶。 三、不得經售非法私製之獵彈,及未經核准之外國製獵彈。 四、門市部陳列獵彈,以適當銷售量為限,並應注意安全措施。 五、銷售獵彈之種類數量,應備冊詳載 (格式如附表 (二) )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380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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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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