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獵用彈藥、獵槍配件生產供銷業務,由臺灣省警務處統籌辦理:
一、臺灣省警務處設立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應中心 (以下簡稱供應中心)
,負責生產供應及管理。
二、台北市及省屬各縣市警察局設立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應站 (以下簡
稱供應站) ,負責供銷及管理。
三、台北市及省屬各縣市分設若干獵用彈藥銷售所 (以下簡稱銷售所) 及
獵槍配件修配所 (以下簡稱修配所) ,由各地現有合法民營獵具店,
填具申請書,向該管警察局申請,轉呈 (送) 臺灣省警務處核定,以
特約方式給特約銷售所及修配所執照,負責銷售及修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