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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除依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規定外,其施行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條例所定臺灣地區砂糖,以臺灣地區生產之原料所製造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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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