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6條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 起算為一年六個月。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發給定居證,由境管局函送預定申報戶籍地戶 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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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