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8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8條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定居,應備左列文件 送居住地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查註前科、素行資料後,核轉境管局辦 理: 一、定居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配偶之戶籍謄本。 四、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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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