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7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7條

持用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在居留期間申請出境,應備旅行證申請書,向境 管局申請臺灣地區旅行證,並將臺灣地區居留證交境管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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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