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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醫事人員證書影本。 三、大陸地區出具載明執業類別、地點及期間之邀請或聘用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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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