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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對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之地區,得為必要之限制 。 主管機關基於臺灣地區醫事人力政策及人員管理之考量,對於依第三條規 定所為之申請,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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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