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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第4條

對於前條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檢具之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三、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四、違反醫事相關法律,受停業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未 滿一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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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