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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醫事人員經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許可,並於三年內不受理其再申請案: 一、檢具之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二、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三、違反本辦法或醫事相關法令規定。 四、從事與申請目的不符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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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