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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施行前,醫事人員已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 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許可者,以未經許 可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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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