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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 第6條
臺灣地區醫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許可時,應載明許可執業類別、執業地點及許可期間。 前項執業地點有變更時,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但有前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第一項許可期間屆滿,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第三條
第三款之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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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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