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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40條

第 四 章 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查獲之左列物件,沒收或沒入之: 一、菸酒。 二、製造酒類之白粞、紅粞、及酒母。 三、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或捲菸紙。 四、菸酒之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 五、其他有關菸酒原料或裝置之器物。 六、供醫療用之液體藥物或成藥藥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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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3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六條之…第3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六條之規定…第3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一、菸草種植人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變更種植菸草之種類…第39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以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三倍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移運菸葉者。…第41條本條例規定之罰鍰及沒入,由專賣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之。專賣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前項裁定時…第42條本條例規定之罰金罰鍰以新台幣為單位。第43條許可從事菸酒專賣事業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或專賣機關命令時,得撤銷其許可。第44條專賣機關從業人員,有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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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