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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41條

本條例規定之罰鍰及沒入,由專賣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之。 專賣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前項裁定時,得於裁定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但 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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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