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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 第43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43條
第 四 章 罰則
許可從事菸酒專賣事業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或專賣機關命令時,得撤銷 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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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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