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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 第10條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10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逕行註銷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公告之: 一、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繳還空側認證證書。 二、於接獲吊扣通知一年內未對吊扣原因之缺失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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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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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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