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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11條

經吊扣空側認證證書之航空站對吊扣原因之缺失完成改善並報請民航局審查核可後,由民航局發還空側認證證書,始得恢復空側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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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