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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7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航空站經營人應通知民航局,民航局得派員實施檢查: 一、航空站經營人變更時。 二、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者,完成改善措施時。 三、空側之運作條件、區域、作業程序或安全管理系統變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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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