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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2條

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航空站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空側)之設施及作業認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 一、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申請表(附件一)。 二、航空站空側手冊(附件二)。 三、最近三年完成之空側設施項目及進行中之空側設施計畫。 四、最近三年航空站內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資料。 新建航空站免予提送前項第四款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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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