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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 第33條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因共有人間部分產權移轉變更而為登記時,除依船舶登記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辦理外,應附送產權轉讓書、原登記共有人同意書、變更登記後共有人名冊,訂有契約者其契約、印鑑證明書。 因共有人將部分產權轉讓於新共有人而為登記時,除依前項辦理外,應加附身分證明文件。 前二項登記費就轉讓部分按船舶登記法
第六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並於登記簿所有權欄內記載登記目的之新事由,申請書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權利先後欄,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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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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