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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34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者,應依船舶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具船舶噸位證書、船舶檢查證書或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其在本國建造之船舶,如設有抵押權者,應取具船舶建造地航政機關所給之登記抵押權證明文件,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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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