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舶登記法 › 第37條

船舶登記法 第37條

申請登記所有權時,登記權利人如為法人,應將法人成立之登記憑證或其影本,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船舶登記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