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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38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如其船舶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書內應載明各人之應有部分及船舶經理人姓名、住、居所。 登記後船舶所有人,如將其所有權之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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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