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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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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36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 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 二、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 三、船質。 四、總噸位。 五、淨噸位。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主機之種類、數目及馬力。 八、推進器之種類及其數目。 非動力船舶,除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如係帆船,應載明帆桅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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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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