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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10條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 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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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