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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七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施行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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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