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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9條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各執行機關領取之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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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