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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6條

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適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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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