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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3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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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