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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之其他警語,應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依本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除
第九條
附圖外,不得標示與該警語無關之文字或圖像。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警語。 前項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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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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