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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使人誤信為菸、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指以產品內、外包裝或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方式使用之文字、圖案,足致消費者誤信該產品為菸、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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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