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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樣檢驗菸酒產品時,無償抽取之,並開立取樣收據予受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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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