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樣檢驗菸酒產品時,無償抽取之,並會同菸酒業者簽封後,由檢查人員開立取樣收據予受檢業者及編列密碼攜回檢驗;完成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業者及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