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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第1條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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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
第3條
前條所定爭議之調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事件之性質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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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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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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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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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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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調解之申請,除有第六條規定拒絕調解之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
第9條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前項調解委員雖僅一人出席,亦得進…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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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著作權專責機關並得依職…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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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調解委員應詢明當事人兩造之意見,對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並就實際情況及爭議重點加以調解。調解委…
第13條
調解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
第14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定發還之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調…
第15條
調解不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自調解會議為調解不成立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立之…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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